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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.新同事-06 (第1/2页)
林冲开始在电脑键盘上打字,将重点记录下来,电脑上渐渐出现以下的文字:「 一、叶罗莎在告诉期间内似乎只就SaO扰的犯罪事实提告,而未就相J的犯罪事实提出告诉,告诉条件似乎有欠缺。 二、兰雅玲在本案刑事相J案件中,否认与李星发生X行为,但是在另案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,却坦承与李星曾经发生X行为。兰雅玲在民事案件的供述,可否做为兰雅玲在刑事案件的有罪证据? 三、李星声称与兰雅玲同居将近一年,但是李星陪同叶罗莎报案时,却只知道兰雅玲叫香香,不知道兰雅玲的真实姓名。李星与兰雅玲是否有同居关系? 四、李星与叶罗莎在侦查中皆证称,李星是利用叶罗莎担任导游带团出国的期间,至兰雅玲住处同居,每个礼拜与兰雅玲发生X行为二至三次。但是依据移民署入出境资料显示,叶罗莎於民国一百零五年二月至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间,并无出境的纪录。而根据叶罗莎民国一百零五年的国税局所得资料显示,也没有任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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